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3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民初2904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1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树、郝长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90000元,利息20760.25元,合计410760.25元;二、从2019年3月8日至本金390000元还清止,被告刘树、郝长云向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年5利率8.7%,的利息及年利率4.35%的罚息;三、被告秦伟、孙洁洁、赵祝永、辛环共同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1元,由被告刘树、郝长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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