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21********2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刑初162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1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正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苏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徐建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刘正才、苏建平、徐建兰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华捷塑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铜陵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350元。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盗窃作案工具,包括被告人徐建兰驾驶的红色现代牌苏unc230号小型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