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21********2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刑初162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正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苏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徐建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刘正才、苏建平、徐建兰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华捷塑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铜陵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350元。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盗窃作案工具,包括被告人徐建兰驾驶的红色现代牌苏unc230号小型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