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芳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1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芳斌、王海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勤结代偿款及执行费用共计12541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对聂芳斌、王海勤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聂芳斌、王海勤、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