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6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泾民二初字第00223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树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归还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595‰的利息和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的利息。二、被告董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董树水、董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