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7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4民初3077号
案号
(2020)皖1324执2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伟、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2%,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王伟、彭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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