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3民初541号 |
案号 |
(2020)皖0323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34万元及利息(分别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8.3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计2868元,由被告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