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怀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民终186号 |
案号 |
(2020)云2901执2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伟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明珠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刘怀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符合《明珠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返还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四、被告刘怀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刘怀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13795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上述标的物返还之日按每日328.76元计算的承包费;四、驳回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9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16元,由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66元,刘怀伟负担9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刘怀伟负担84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