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彩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01********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901民初2914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3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彩成应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11088.24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产生的利息288.03元、罚息1822.22元、利息复利48.62元、罚息复利149.33元,以上共计13396.44元,该笔款项分六期支付,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16日前归还借款本息2232.74元。二、2021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产生的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以银行系统记载数据为准。三、律师费2500元,被告杨彩成于2021年12月16日前支付。四、如被告杨彩成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自其逾期之日起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履行期限均届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杨彩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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