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2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901民初4613号
案号
(2022)云2901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慧、李文礼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借款本金288704.29元及截止2021年2月22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合计26189.8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9%×1.3倍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安慧、李文礼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298元。三、若被告安慧、李文礼未按期归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款项,由被告李文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慧、李文礼进行追偿。四、若被告安慧、李文礼、李文珍未按期归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对被告安慧抵押的“南经林证字(2018)第011201084号”经济林木(果)权证下的28.5亩(295株)核桃林享-11-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被告安慧、李文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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