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14号
案号
(2019)皖1881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希文、陈双杰、周美生、周游、石邵松、潘龙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宁国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33元,由被告潘希文、陈双杰、周美生、周游、石邵松、潘龙海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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