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向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4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1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000237.83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和违约金合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8000元。三、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庆市和兴服饰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天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叶祥、李劲松、王忠、高红、魏向晖、吴爱华对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6-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