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5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1499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1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2351.71元、利息6786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以及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代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1元,被告魏明负担1100元,被告胡敏对该案件受理费11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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