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3民初893号 |
案号 |
(2017)皖1523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国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能玉环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能玉环借款170.558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安徽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刘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