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893号
案号
(2017)皖1523执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国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能玉环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能玉环借款170.558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安徽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刘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时间
2017-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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