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3197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许光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款清时止)。二、杜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驳回许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许光斌负担393元,袁龙、杜玲连带负担31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袁龙、杜玲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袁龙、杜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述款项汇至(附言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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