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2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2民初2902号 |
案号 |
(2020)皖0322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敏应当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吴敏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可对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吴敏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的腾飞南苑4号楼107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6003718)行使抵押权,对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3678元,由吴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