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4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4民初1817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2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张昊大酒店餐饮服务费18571元,并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二、驳回原告全椒县张昊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鲁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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