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21民初1153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以本金7000000元,按月利率9.75‰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吴国庆、陈宜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泰瑞工业园5栋1号、2号、3号房地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0800元,由被告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吴国庆、陈宜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07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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