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雷震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3民初3025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刘海锋因经营晋州市金方丽城项目需要,向被告河北坤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为确保上述款项安全,原告河北雷震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开发的晋州市金方丽城商业项目共计57套商铺、总面积20550.29平方米房产登记备案在被告名下;二、为推动晋州市金方丽城的57套商铺的后期工作,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方共间协商完成后续工程建设,原告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2500元/m回购,被告无异议;三、原告或第三人特该项日完工后,优先清偿被告方投入的建设资金,如签订本协议六个月内,原告或第三人未完成回购,则由原告或第三人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计息,直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四、被告同意原告寻求融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买卖、合作等,具体方式由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五、原告方应积极办理竣工险收、不动产登记证等手续,并保证金方丽城商业项目的物业、取暖、强明电、上下水、道路、广场无使用争议;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论原、被告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00万元的5%的违约金;七、原告或第三人未在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回购的,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对登记在其名下的57套房产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购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八、原、被告和第三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互不再主张诉讼中的各项诉求;九、案件受理费122552元,减半收取61276元,由原告河北雷震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35619816629 |
登记机关 |
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石黄高速路口以西、迎宾路以北金方丽城商铺9-0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