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禹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5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53号 |
案号 |
(2017)皖0322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港隆文具用品有限公司、郑禹鹏应偿还原告欧京华借款7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付款时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