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5********0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2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借款本金3934101.29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393410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6%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12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有权依法对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池河镇凯源生态公司五号泵站串塘工程[所有权证号:定小水工证字(2014)第012号、使用权证号:定小水工使用权(2014)第012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陆学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陆学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负担38272元,由原告负担1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