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6********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刑初150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2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桂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之前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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