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2刑初150号 |
案号 |
(2020)皖0322执2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王桂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之前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