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85号
案号
(2015)瑶执字第01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王德仓,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7幢1401室,身份证号码340111196411061052。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志标,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村组,身份证号码342723196711056917。被告:凌宇航,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3-4号,身份证号码34102119900509001X。被告:吴文革,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大华新村3-8号,身份证号码342723196612150019。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5168134-1。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郑村镇冷水铺,组织机构代码73301744-0。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812099-0。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357422-2。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A幢10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632533-7。法定代表人:凌宇航,该公司总经理。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洪涛,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仓诉被告凌志标、凌宇航、吴文革、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王德仓与凌志标当庭均认可凌志标向王德仓借款四次。2014年3月26日借款400万元,另三笔分别为:2014年1月23日借款500万,2014年1月29日借款100万,2014年6月23日借款500万。凌志标载止2014年10月13日已将2014年1月23日借款500万的本金以及利息清偿,另三笔借款仅结清至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三笔借款的本金均未归还。2014年3月26日借款400万元的担保人为凌宇航、吴文革、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被告一直未清偿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凌志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利息80万元(从2014年3月26日开始暂计算至起诉时,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22000元、其它费用4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二、凌志标、凌宇航、吴文革、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律师费、其它费用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2月22日,王德仓与安徽律友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处理本案,共支付律师费2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德仓向本院申请对本案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共交纳保全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 、被告凌志标于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原告王德仓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以400万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凌宇航、吴文革、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对凌志标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四、诉讼费45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270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2000元,合计49705元,由被告凌志标、凌宇航、吴文革、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4-07
发布时间
2015-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凌志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21793574222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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