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嘉特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8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82民初2425号
案号
(2018)冀0582执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嘉特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11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21334.45元。二、被告沙河市嘉特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支付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沙河市世鹏玻璃有限公司、乐达公司、陈林峰、苏雪英、董高阳、翟丽霞、李军虎、胡双玲对被告嘉特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沙河市嘉特玻璃有限公司抵押的纳米彩镜生产线一套以及叉车一台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沙河市嘉特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时间
2019-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林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82058162555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沙河市杜村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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