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02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20)湘1102执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建辉借款本金89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方式:以借款本金89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被告杨帆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