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5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3民初1288号 |
案号 |
(2020)湘0723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毛宁、刘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翠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5厘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毛宁、刘春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