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7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247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桂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1 942.05元、利息1385.29元、违约金1769.17元,以上三项合计15 096.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300元,三项合计648元,由被告王桂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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