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金色年华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5352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兴化市金色年华大酒店、吴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金安借款2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兴化市金色年华大酒店、吴春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56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686585444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马桥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