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3********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垦民初字第94号
案号
(2017)鲁0521执恢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海新借款50万元。二、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违约金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告姜峰与第一项一并向原告付清。三、被告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盾玻璃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秦永广对上述一、二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姚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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