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3********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垦民初字第94号 |
案号 |
(2017)鲁0521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海新借款50万元。二、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违约金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告姜峰与第一项一并向原告付清。三、被告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盾玻璃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秦永广对上述一、二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姚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2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