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伟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516号
案号
(2020)粤5102执1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伟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潮宏借款本金15780000元并支付前期结欠利息1355272元。二、被告伍伟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潮宏借款本金15780000元的利息(其中,本金13000000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借款本金2180000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本金600000元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三、驳回原告陈潮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230元,由原告陈潮宏负担1564元,由被告伍伟雄负担157666元。原告陈潮宏应负担的受理费1564元已预交,被告伍伟雄应负担的受理费157666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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