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9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1民初3455号 |
案号 |
(2020)皖0321执2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春借款本金10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5日起、以27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27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8日起、以2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均按月息1%分别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0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被告孔明负担8037.76元,原告吴春负担367.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