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8********2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141号
案号
(2020)皖0523执恢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新贵、孙雯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5给付原告安荣花借款本金1,295,000元及利息(如被告汪新贵、孙雯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安荣花借款295,000元,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否则,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平柱、曹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55元,由被告汪新贵、孙雯雯、曹华、刘平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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