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5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6390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4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生、李红梅、巩东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庆友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3250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11日,以后利息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1.5%另行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庆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被告巩生、李红梅、巩东堂负担946元,原告吕庆友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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