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宇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2********2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82民初3487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2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宇晨、申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利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计算,利率按年息24%,从2015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于秀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申宇晨、于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利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计算,利率按年息24%,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申少敏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申宇晨、于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利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计算,利率按年息24%,从2015年2月19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申少敏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申宇晨、申少敏、于秀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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