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4178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7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9990号民事判决“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鹿才三借款本金44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5日,以4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变更为“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鹿才三借款本金44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以4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372元,由江伟负担。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