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民初38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2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8164765号“古井贡”商标、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三、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3元,韩峰承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