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平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81刑初389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罚金五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建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三、被告人瞿国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四、被告人瞿祥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五、被告人周启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贺春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四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曾志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7天。)八、被告人卜平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九、被告人凌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7天,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十、被告人谭全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四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文海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2019年1月1日止。)十二、被告人张万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2019年1月1日止。)十三、被告人刘迪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二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杨仟和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五、对被告人黄志坚、谭全民、贺春武和刘迪安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黄志坚、周建龙、瞿国峰、贺春武、卜平发、谭全民、文海桂、张万桂、曾志勇、刘迪安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周启发的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周建龙等人收取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唐百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