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3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24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18)皖1124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无忧贷本金50万元、利息13533.28元,成长贷本金158670.42元、利息4824.64元,均自2017年4月7日起以各自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如未能按期偿付前项借款本息,则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被告余雪名下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襄水西路南屏农贸城1幢1-10号房地产〔产权证明号:皖(2016)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0692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侯圣兰、余荣华、余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23.50元,由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侯圣兰、余荣华、余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