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军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5********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3532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军宁、徐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借款本金489999.96元、利息23039.0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合计513039.02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48999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445%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窦丽萍、窦艳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窦丽萍、窦艳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军宁、徐顺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窦军宁、徐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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