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8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1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20)皖1821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义祥与被告常鑫的口罩买卖合同;二、被告常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义祥货款934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341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5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