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3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4刑初277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2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韦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大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1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罗庆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尹宗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近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对被告人韦生、张大章、刘超、罗庆兵、尹宗陆、张近冬分别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七千元、七千八百元、六千元、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一只、赌资二万七千八百元,予以没收,均由扣押单位庐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1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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