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4民初7411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1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庐江惠4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元,利息、复利360240.69元(利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徐照明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被告徐照明、夏静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庐江县盛桥镇盛桥新村5幢103、203、303、104、204、304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三、被告夏静对被告徐照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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