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亮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4********3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一初字第00284号
案号
(2020)皖1723执1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亮满、汪爱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新国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100000元从2013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洪亮满、汪爱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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