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世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1056号 |
案号 |
(2020)皖1524执1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李世俊、詹绍秀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袁自兰货款65162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贷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袁自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15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李世俊、詹绍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由李世俊、詹绍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