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6134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2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27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2730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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