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6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民终768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3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杨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陈雅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即:盖磊、安徽众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盖磊、安徽众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学勤追偿。三、陈雅莉、盖磊对判决第一项杨学勤应履行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雅莉、盖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学勤追偿。四、驳回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10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1900元,由杨学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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