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文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2********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2230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项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少华、张燕、张继伟借款本金248000元、利息149750元(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合计397750元及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5%,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4日、以2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以2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项文潮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少华、张燕、张继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6元,减半收取计4023元,由被告项兴、项文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