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和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0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2690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和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荣芳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另扣除被告已偿还的40500元);二、驳回原告范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白和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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