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7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1354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山县谊亿乐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二、被告刘静对本判决第一项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山县谊亿乐建材经营部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被告霍山县谊亿乐建材经营部、刘静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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