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2民初2885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1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亮、徐永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被告薛亮已支付的利息从中予以扣除);二、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兰英抵押的房产(明房地权证2009字第09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薛亮、徐永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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